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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已与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并实施了体外受精术,期间丈夫亡故,妻子单方有权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术,该行为并不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知情同意原则、社会公益原则。
【法律关系图】
【诉讼主体】
原告:陈某。
被告:A医院。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A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起诉材料,后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配偶黄某(已去世)因婚后长期未怀孕生育,2017年前后多次前往被告处诊治,经诊断,原告与其配偶黄某需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才能提供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后经家庭协商一致,双方共同约定同意由被告为原告及其配偶黄某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并签订《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2017年9月17日,因原告与黄某胚胎无法达到移植的条件,原告及其配偶黄某为此经过一年身体调养,2018年10月17日原告与黄某胚胎培养成功,符合手术条件。准备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当日,原告配偶黄某因脑室出血住院,原告随即电话告知被告,将原告和黄某共同的胚胎进行冷冻,后黄某于2018年11月1日亡故。后事处理完毕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胚胎移植术,被告称原告的要求经伦理委员会讨论不符合胚胎移植法律规定被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A医院辩称】
被告已为原告实施体外受精手术,由于原告配偶黄某已亡故,故胚胎移植手术无法继续。涉案合同除已签订的《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外,还需签订《冷冻胚胎解冻和移植知情同意书》、《选择性胚胎减灭术知情同意书》和《辅助生殖技术禁止性别选择知情同意书》。根据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胚胎移植手术应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机构必须和夫妇签署同意书)、“社会公益原则”(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陈某与黄某于2017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亦未收养子女。经协商一致,原告陈某与其丈夫黄某决定在被告生殖医学中心进行IVF-ET治疗,并于2018年10月17日共同签署了一份《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对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情况及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8年10月22日,被告为原告及其丈夫实施了体外受精术。2018年10月24日,胚胎培育成功。2018年10月26日,黄某因突发脑室出血住院,原告陈某遂通知被告进行胚胎冷冻。后黄某于2018年11月1日亡故,现原告陈某要求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遭被告拒绝,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针对被告提出的后续仍需签订《冷冻胚胎解冻和移植知情同意书》、《选择性胚胎减灭术知情同意书》和《辅助生殖技术禁止性别选择知情同意书》,原告陈某对此均表示知情且无异议。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黄某的父亲黄某某明确表示无异议,希望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黄某生育后代。
再查明: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了几项原则:(二)知情同意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四)社会公益原则。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书面证据以及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陈某与其丈夫黄某于2018年前往被告处进行IVF-ET治疗,并签署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被告予以接纳并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已进入履行阶段,虽黄某在此期间亡故,但不影响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继续履行。本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无论是黄某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显然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并未违反知情同意原则,陈某及其配偶黄某与A医院订立手术过程中的知情同意书系医院就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系被告应履行的义务,而原告均予以认可,不构成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障碍,被告辩称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本院不予采信。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社会公益原则指向单身妇女,而本案原告陈某系丧偶单身妇女,结合本案事实,原告陈某与其丈夫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署《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实施了体外受精术,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并未违反社会公益原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针对不孕不育夫妻,能够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得以生育后代,是一种生命延续的期盼,尤其在本案已经开始IVF-ET治疗的情形下,黄某不幸亡故,原告陈某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亦已征得黄某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应予以尊重和保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陈某及其配偶黄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陈某实施胚胎移植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