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帮扶|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根据江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西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办发〔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推进东湖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现困难职工精准建档、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区总工会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困难职工精准建档调查摸底工作。

建档标准

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具体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伤残、子女上学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等因素。

其他有关事项

1.对长期居住在城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建立档案的,应符合建档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农民工家庭在农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原则上不能建档。

2.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且符合意外致困建档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3.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认定条件

1.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是指申报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状况。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近亲属书面证明等材料,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5)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包括监外执行人员;

(6)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建档

(1)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自费出国、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4)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职工家庭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按1套住房认定);

(5)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6)拥有私家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用车(小型农用车辆除外)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7)家庭人均金融财产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有工商注册的(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人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9)不如实申报或隐瞒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为获取困难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10)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县级以上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4)至(8)点不作为意外致困职工建档认定的排除条件。

建档申报材料

(一)建档书面申请报告;

(二)困难职工申报表;

(三)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一年内收入和刚性支出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江西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授权申请表;

(六)承诺书;

(七)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八)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九)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

(十)困难职工公示表。

建档申报程序

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1. 自愿申请

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 摸底调查

基层工会收到职工书面申请后7天内,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等情况摸底调查,填写《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判定其是否符合困难职工的申报标准。基层工会要不定期地对职工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困难职工建档帮扶的主动发现机制。

3. 评议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公告栏或在有单位名称标志的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至区总工会审核。

4. 信息比对

区总工会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信息比对,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基层工会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提交申请的基层工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基层工会组织复查。

5. 认定建档

经公示无异议、信息比对结果无异议的,区总工会将建立相应级别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并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6. 动态管理

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建档类别发生变化的要调整档案,不再符合建档条件的予以撤档。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及时注销档案。

附件

1. 疾病病种目录;

2. 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指标;

3. 建档书面申请报告;

4. 困难职工申报表;

5. 江西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授权申请表;

6. 承诺书;

7. 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8. 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9. 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

10.困难职工公示表

签发 | 刘玲

发布于 2025-05-14
14
目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