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将医生称为“白衣天使”,以此称号来赞美他们治病救人的无上功德。可是你有没有想过,医生可以救人,就可以害人。
当年有一起震惊全国的器官买卖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这个无法无天的犯罪团伙,竟然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受害人数达20余人,受害金额高达1000多万,编织起肾脏贩卖的一张巨网。
然而这个犯罪团伙能在短时间内这么猖獗的原因,离不开一名医生的推波助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让我们一起走入今天的案件吧。
一、令人心动的广告
小刘家在农村,他学习不好,因此初中毕业后就辍了学。一天,小刘和朋友在聊天,朋友说他去过北京,那是一个满地黄金的城市,那里每个人都都特别有钱。
听着朋友绘声绘色地描述,小刘内心涌起对北京的向往之情。于是,他决定他要赚大钱,他要去北京。小刘兜里装着几百块钱就坐上了去北京的火车。火车到了站,看着熙熙攘攘的人群,小刘心想:“这果然是个大城市,我一定能够在这有所作为”。
可是,显示马上就给他上了一课。由于小刘只带了几百块,所以他能找到的住处,是一间需要几十个人挤在一起的地下室。心头郁闷的小吴想出去走走找点吃的,可是最便宜的一碗面竟然也要二十块钱。
他意识到,自己应该马上去找工作,可是小刘一没学历,二没一计之长,就连保安的工作也拒绝了他。被逼无奈,小刘只能去工地卖力气挣钱。
要是说工地的工资低吧,倒也不是。但是,工地的活是真的累呀,烈日炎炎,苦哈哈地连续搬了五个小时的砖的小刘终于受不了了。对于一个还没满二十岁的孩子来说,工地的活实在是太累了。
下班回家,小刘累的连路都不想走,于是他决定奢侈一把,坐公交回家。要知道他平常为了省钱,几公里的路都是走回去的。就在等车的期间他看到了一则小广告:“重金求肾,一颗百万”,他心动了。
二、被割掉的肾
于是他拨打了广告下面的电话,电话里的客服人员在三和他保证,说不会对身体有任何危害,他这才放了心。
到了割肾的地点,他才发现这里连个医院都不是,就是一个摆着一张床的出租屋。就当他先走的时候,这里的工作人员威胁他说,已经签了合同,不割的话就要赔钱。无奈小刘只能硬着头皮答应下来。
手术开始钱,小刘被抽了好几次血,这里的工作人员还称为了保障手术的顺利进行,严禁小刘外出。于是,小刘只能在这个出租屋里等,直到手术的到来。
小刘躺在出租屋所谓的手术台上,麻药并不能完全昏迷,他甚至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将要被割掉一颗肾,可是他却一动也不能动。
手术完成后,小刘被两万块钱打发了。他当时很生气,但是刚做完手术的他,已经没什么力气和人争执了。那里的工作人员说,小刘的肾脏质量不达标,根本不能用,给他两万块已经算是很仁慈了。虚弱的小刘只能认栽。
很快,各种后遗症就都找了上来。可是,当初幻想着靠卖肾发大财的小刘,怎么也没能预料到的是,割掉一颗肾,对他的后半生意味着什么。
三、背后庞大的器官买卖网络
那么,这个罪大恶极的器官贩卖组织的幕后黑手是谁呢?郑某今年46岁,一直无所事事的他,由于一次偶然的机会,踏上了这条魔鬼般的犯罪道路。
郑某的亲戚生病了,一直在各处找肾源,可是生病的人太多,捐献器官的人又太少,就导致了“一肾难求”的局面。
郑某在医院和人闲聊的空当儿,得知了买卖器官整个行业。他们说这个行业简直是一本万利,干的人又很少。自此,郑某开始动起了歪心思。
他首先找到了北京某三甲医院泌尿科主任叶某,承诺事成之后给叶某不菲的好处,至此两人开始狼狈为奸。在叶某的掩护下,郑某以医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始了挂羊头卖狗肉,他宣称是这家三甲医院在找肾源。
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规模也越做越大。郑伟相继认识了安徽省萧县杨楼镇卫生院的医生周鹏、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生赵健、徐州市铜山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副院长杨国忠等人,进行手术。
一开始他们还只是在一间小出租屋里手术,后来为了保证肾源的质量,以及满足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郑某在海淀区租了一个独栋的四层小楼,专门来从事手术等相关事宜。
事情的败露起源于一场意外的车祸。郑某在驾车运输过器官的过程当中,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他的车上除了有大量的现金和医疗器械外,还有一颗刚刚切下来的肾脏。
这件交通事故很快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警方顺藤摸瓜查清了整个犯罪过程以及犯罪网络。最后,警方还联系到受害人小刘。人证物证俱在,很快便将所有嫌疑人抓捕归案。
最后经法院审理决定,郑伟有期徒刑12年,其他相关人员的刑期从3年到9年不等,没收所有非法所得,同时对于他们处以罚金处罚。
四、以案释法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对于我们身上的每一个器官,我们都应该去爱护。人作为有意识的独立个体,更不应该被当作商品进行买卖。随便买卖自己的器官,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在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以下吧。
1.若像本案中的小刘一样,卖自己的器官犯法吗?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在我国,买卖体器官是非法的,就算是自己的也不行,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在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程序、途径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该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出售和购买人体器官牟取利益。因此,小刘出售自己的肾脏违反了法律。
这种法律禁止买卖人体器官的原因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权益、生命权益以及防止人体器官买卖活动的滥用和剥削。由于人体器官买卖常常涉及诸多伦理、道德和医学风险,如人体器官的合法性、捐献者或出售者的自愿性等问题,严禁这种活动可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权益。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购买或出售人体器官的,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具体的惩罚情况将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评估。通常来说,涉及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个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的器官捐赠是允许的,并在我国设有特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协调。合法的器官捐献是依法自愿的,可以帮助那些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但是,在捐献过程中也需要确保透明、公正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
综上所述,小刘卖掉自己的肾,违反了该法律,这种行为是非法的,涉及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个人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2.郑某和叶某等医生,他们各自犯了什么法律,又将收到哪些处罚?
首先,我们来分析郑某的违法行为。郑某组织器官买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我国,买卖器官是被严令禁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买卖器官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道德和伦理范畴。
再来看叶某等医护人员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单独规定非法实施器官移植罪,因此对于叶某等医护人员,只能是为共同犯罪,也就是将其看作郑某的共犯,或者通俗点说,也就是同伙。
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也将被定性为组织器官买卖,但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出于保护正当的医疗救治行为的目的,对医务人员的定罪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
在主观上,首先要求医务人员明知其参与的是非法摘取行为,并且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行动。在客观上,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或者进行居间介绍、安排等行为,并确信出售者真实意愿出售,并未采用欺骗或强迫的手段,否则可能会构成共同故意罪。
根据本案情况,叶某等医务人员无疑是郑某的共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终,郑某、叶某等人也因其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那么对于此事件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